故意为赌博提供方便条件案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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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刘守铨,男,1973年6月出生,汉族,丰惠镇南源村人,初中文化。 200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7年8月至1993年3月,个体经营开饭店; 1993年4月至1997年4月,经营个私企业丰城袜厂; 1997年5月至今,个体经商; 2014年1月10日,刘守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处罚。 错误事实2013年12月中旬至2014年1月初,刘守铨在董某和茅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内,多次帮助董某在赌场内拿“奖金”,非法获利2000余元,全部交给董某。 处理意见刘守铨身为共产党员,理应自觉遵纪守法,但他却故意为赌博提供方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为赌博提供方便条件错误。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丰惠镇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刘守铨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相关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赌博屡教屡犯,或者赌资较大,或者在工作时间赌博,或者在国(境)外赌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赌博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方便条件,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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