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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为赌博提供方便条件案通报
信息来源:区纪委监察局 发布日期: 2015 - 11 - 23 字体:[ ]

基本情况

       刘守铨,男,1973年6月出生,汉族,丰惠镇南源村人,初中文化。

       200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7年8月至1993年3月,个体经营开饭店;

       1993年4月至1997年4月,经营个私企业丰城袜厂;

       1997年5月至今,个体经商;

       2014年1月10日,刘守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处罚。

错误事实

       2013年12月中旬至2014年1月初,刘守铨在董某和茅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内,多次帮助董某在赌场内拿“奖金”,非法获利2000余元,全部交给董某。

处理意见

       刘守铨身为共产党员,理应自觉遵纪守法,但他却故意为赌博提供方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为赌博提供方便条件错误。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丰惠镇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刘守铨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相关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赌博屡教屡犯,或者赌资较大,或者在工作时间赌博,或者在国(境)外赌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赌博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方便条件,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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