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造机动车号牌案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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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王晴,女,1987年1月出生,汉族,百官街道人,大学文化。 200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07年8月至今,在上虞人民医院工作; 2014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对王晴因变造机动车号牌,给予拘留5日,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 错误事实王晴将马自达小型轿车的浙DC7K35号牌变造为浙DC8K35、浙DC7835,供他人使用。后于2013年8月9日1时4分、2013年8月12日19时31分,在百红线华镇卡口、百官街道龙山路与凤山路叉口地段被公安机关查获。 处理意见王晴身为共产党员,理应自觉遵纪守法,但她却变造机动车号牌,其行为已构成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经区卫生局党委研究,决定给予王晴党内警告处分。
@相关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 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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