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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结算审计备案项目抽审报告
信息来源:南京大汉网络公司 发布日期: 2016 - 11 - 21 字体:[ ]

 

审 计 报 告

虞审投竣报〔2016〕6号

 

被审计单位:  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建设单位  

  审  计  项  目:  2015年度结算审计备案项目抽审 


2016年9月20日

 

  根据《上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二十条及本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安排,我局国家建设项目专业审计分局(以下简称“专业审计分局”)于2016年3月20日至6月30日,对社会中介机构2015年度在专业审计分局备案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项目进行了执业质量抽审。现将抽审结果报告如下:
        一、抽审基本情况
  2015年社会中介机构在专业审计分局备案的工程结算造价审计项目共684项,涉及参审的社会中介机构共12家,施工单位送审工程结算造价金额42108.93万元,中介机构审定金额39313.00万元,净核减额为2795.93万元,平均核减率6.64%,较2014年的5.85%提高0.79个百分点。
  本次抽审中,专业审计分局采取随机抽样和重点确定方式选择了2015年结算备案项目76项,其中50万元以下项目20个、50-200万元项目56个。76个抽审项目施工单位送审结算造价总额为8216.20万元,中介机构审定总额为7668.28万元,净核减额为547.92万元,平均核减率6.67%。经专业审计分局抽审复核,核减59.44万元,其中中介机构误差额53.98万元,平均误差率为0.70%,较2014年的0.57%上升0.13个百分点。(具体见附表一)
        二、总体评价
  从抽审情况来看,相关结算审核中介机构总体执业质量较好,76个抽审项目中,平均误差率为0.70%,其中误差率超过2%的为8个项目,占抽审项目数的10.53%。但同时,也存在部分结算审核中介机构误差率较高,部分预算编制中介机构遗漏、差错金额较大;个别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控制还不够严格,对参建中介机构的监管也尚需进一步加强。
        三、抽审中发现的主要事实和问题
        (一)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1.预算编制存在高估。本次抽审中发现有2个工程项目预算高估金额较大。如某镇大桥加固及桥头连接线拓宽项目,合同造价为48.22万元,预算编制中介机构因人工费等计算错误造成预算高计9.21万余元;某镇政府办公楼维修工程,合同造价为60.87万元,预算编制中介机构因铝合金定额套错等原因高计预算12.12万余元。另外,抽审中也发现个别工程因预算少计带来施工单位结算争议的情况。
上述两个工程项目的预算高计问题,在本次抽审期间经建设单位明确,根据实际工程量对结算造价作相应的核减处理。
  2.结算审核依据不足。一是工程内容无对应设计图纸,如某塘面修复工程,未能提供作为挖除老路面及新做路面结构计量依据的设计图纸。二是工程变更缺少联系单,如某道路延伸工程、某道路拓宽工程等,变更联系单均在抽审期间补办。三是预算暂定项目结算时无计量资料,如某校舍维修工程,预算中暂估一项零星维修3万元,但结算资料中无该项零星维修的计量资料;又如某河道整治工程,预算暂定松木桩300根,但结算资料中无松木桩的计量记录资料,仅凭建设单位出具的说明计量。四是结算工程量直接按预算计算,如某河道整治工程无计量单与计算稿,所有工程内容均直接按预算计量。
  3.工期审核不够严格。抽审中发现部分工程项目结算中对工期未作审核。如某废弃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合同工期600天,结算资料反映实际工期1061天,延误461天,但结算资料中建设单位批复同意延期天数为386天,相差75天,对此,中介机构在工程结算审核中未作认真审核,也无相关书面资料说明。抽审中还发现工期延期理由不充分,对合同内的工作内容无故同意延期,中介机构审核不到位。
  4.价格调整不符规则。某乡镇桥梁加固工程,经公开招标的中标价为75.24万元,但中标单位报价中桩基部分存在不平衡报价,随后在该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桩基又发生了变更,由于建设单位对变更控制不够严格,对联系单签证不够专业,对工期管理不够严密,结算审核中介机构又未按规定对存在的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造成多计结算造价12.66万元。
        (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资质要求不符规定。一是工程监理单位没有相应监理资质,如某乡镇桥梁加固工程直接委托上虞某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但抽审中发现该监理单位资质为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无交通工程监理资质。二是施工单位无施工资质,如某乡镇一污水管道工程以直接委托方式由上虞某市政园林公司承包施工,但抽审中发现该施工企业市政施工资质尚在办理中。对此,相关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和委托中未作认真审核把关。
  2.合同执行不够严肃。如某废弃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合同约定土石方折价上缴款(为115万元)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日期为2011年4月8日,实际上缴款入账日期为2011年8月15日和8月22日,延迟时间达4个月多;某电排站拆除重建工程和某山塘除险加固工程,招标文件对施工五大员到岗情况要求监理签署意见,并规定了相应处罚条款,但抽审中发现其提供的工程资料中无五大员到岗有关的记录资料,也未发现建设单位作出的任何处罚措施。
  3.质量管理未能到位。本次抽审的5个绿化工程中普遍存在苗木长势不良、养护未跟上等质量管理问题,部分项目至本次抽审时已被移除或覆盖。如某小学易地新建工程,抽审中发现部分苗木已挖除另行施工,现场无法核实;某道路改建工程,抽审时绿化大部分已被移除,建设单位书面证明为后期当地居民损坏。
  4、变更控制尚欠严格。本次抽审的76个项目,合计工程变更金额为-261.19万元,平均变更率为-3.32%,总体变更控制较好,但变更率超过10%的工程仍有4个,其中2个工程变更率超过20%。如某电排站拆除重建工程,合同造价为131.62万元,施工过程中因增加配电房等发生工程变更5项,合计变更增金额37.03万元,变更率达28.13%。
另外,抽审中还发现个别项目在本次抽审期间重新补签计量单;个别项目预算未按规定上报备案等。

   四、审计意见和建议
  对抽审中发现的问题,我局将向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和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责成相关单位落实整改和完善措施。同时提出如下审计建议:
  (一)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担负起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一方面,要有效加强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进一步注重前期工作质量,强化现场管理,对工程管理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正确性严格把关,避免造成建设资金的损失、浪费;另一方面,要强化对项目参建中介的监督管理,特别是要明确相关中介机构的责任和风险,对执业行为不规范和质量较差的中介机构要严格落实相关责任追究措施。
  (二)参建社会中介机构要全面提升执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一方面,要增强服务意识,诚信执业,树立社会责任感,切实提高执业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另一方面,要提高质量意识,依法依规,恪守职业准则,加强执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快建立和完善内部质量控制的制度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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