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林违纪案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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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张林,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上虞区章镇镇人,初中文化。 200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08年1月至2013年7月任章镇镇新江村党支部书记。 2013年8月至案发在家务农。 错误事实 2015年3月6日,张林在其登记的上虞区曹娥街道舜杰大酒店2310房间内,多次容留俞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5年6月9日,张林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定性处理 张林身为共产党员,理应自觉遵纪守法,但他却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张林开除党籍的处分。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第一百七十四条: 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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