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财经纪律案的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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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促进基层党员改进作风、廉洁履职,现将祝家庄村倪浩丰违反财经纪律案通报。 关于违反财经纪律案的通报
基本情况 倪浩丰,男,1958年6月出生,汉族,丰惠镇祝家庄村人,初中文化。 2011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6年7月至2004年11月,任正元袜业有限公司生产厂长; 2004年12月至2011年2月,任新天袜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1年3月至今,任祝家庄村村委主任; 错误事实 2012年初,倪浩丰收取村民龚浩丰(25000元)、龚新根(40000元)的建房选位费后,没有及时交进村财务,直接用于垫付村级工程前龚自来水改造工程的支出,2012年8月24日倪浩丰才将65000元交入村财务。 2011年8月至12月,倪浩丰在没有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没有经过公开招标程序情况下,以村料自购、施工指定给村民龚伯铭承包的方式,擅自组织实施村级工程前龚自来水改造工程,工程共计支出382553.63元。 处理意见 倪浩丰身为共产党员,理应自觉遵纪守法,但他却违反财经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纪。 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规定,经丰惠镇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倪浩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相关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第一百二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第一百二十六条: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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