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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俞国森严重违纪案件的通报
信息来源:上虞区纪委 发布日期: 2016 - 05 - 03 字体:[ ]

基本案情

    俞国森,男,1958年9月7日出生,上虞曹娥人,1974年8月参加工作,199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9年4月,担任上虞市百官镇新沙村党支部副书记;

    1999年9月至今,担任上虞区(市)曹娥街道(百官镇)新沙村(居)委会党委(支部)书记;其中1999年12月至2015年1月,兼任上虞区(市)曹娥街道(百官镇)新沙村(居)委经联社主任;

    2015年1月至今,兼任上虞区曹娥街道新沙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

    2001年12月至今,兼任上虞区(市)曹娥街道新沙村(居)委主任。

    2016年3月23日,区纪委对俞国森违纪问题立案调查;3月24日,对其采取“两规”措施。

    经查:俞国森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出借集体资金;

    违反群众纪律,侵害集体利益;

    违反生活纪律,与多名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巨额财物,其行为已涉嫌犯罪。

    2016年4月21日,俞国森被移送至上虞区公安局作进一步侦查。

    俞国森身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本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但他却思想蜕化、私欲膨胀,罔顾党纪国法,利用手中权力大肆敛财。他的所作所为,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形象,受到党纪国法的严肃处理完全是咎由自取。此案的发生给广大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

案件剖析

    俞国森生在农村,长在农村,工作在农村,年轻时曾努力奋斗过,也为当地群众作出过贡献,可以说是农村支部书记的代表之一。“落马”前,俞国森是区人大代表,新沙居委会还是上虞辖区内唯一设立党委的农村基层党组织。但在光鲜外表下,俞国森却在极尽所能地演绎着“霸、贪、破、骗、色”五毒俱全的“双面人生”,最终沦为阶下之囚。

    一、独断专行,一手遮天。俞国森一人担任了新沙居委的党委书记、居委主任、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可谓集权一身。在日常工作  中,俞国森十分强势,大搞“家长制”、“一言堂”,大事小事均由他说了算。

    俞国森在忏悔录中说:“我的个性强硬,工作中都是我一个人说了算,平时和朋友一起喝酒时,他们的劝告我也都听不进,完全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做。

    为更加巩固自己在新沙居委会的地位,他大力将家人发展为党员,把兄弟、侄儿“塞”进居委会班子,搭成“兄弟党”,新沙居委会俨然成为他个人的天下,使得他更加肆意妄为。就这样,经联社委员成了他的“司机”,居委会计成了他的“秘书”,其权力无人能制,也无人敢制。如在违规出借集体资金、购置汽车等问题上,其在新沙居委的“霸”体现得淋漓尽致。

    二、贪钱重财,利欲熏心。俞国森到新沙居委会工作之前,曾从事过建筑行业工作,经济收入尚可,生活条件也比较优越。但他并没有满足这些,金钱对俞国森来说,跟生命一样重要。

    他自己在忏悔录中写道:“我个人是一个把钱看得很重的人。”在贪欲心理的支配下,到新沙居委会上任伊始,俞国森就开始了他涉贪之路,贪欲的闸门一旦打开,就如决堤的洪水一泻千里,一发不可收拾。

    从此,俞国森为了满足心中的贪欲,利用手中的权力,想方设法大肆敛财,他的徒弟、企业老板、服务对象,甚至他的弟弟都成了他敛财的对象。面对钱财,他的贪欲不断膨胀,乃至触犯了党纪国法。用俞国森自己的话来说:“只要能赚钱,我都会去尝试。”在赚钱的过程中,触犯了党纪、触犯了法律。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俞国森错误的金钱观终究使自己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三、飞扬跋扈,骄横放纵。俞国森,人称“破阿三”,日常生活中,他将在新沙居委会的嚣张跋扈、蛮横霸道作风,影响到其他村     (居),乃至扩散到曹娥街道。

    在新沙居委会的土地上,企业要经营、项目要上马,都必须到俞国森处“拜码头”,填塘渣工程、企业厂房的土建工程、挖土工程,必须由俞国森承揽,并且坐地起价、不容他人染指。新沙居委会地域外的各类工程,俞国森也想方设法、软硬兼施,承揽到手,再转包他人,坐享其成,所作所为在曹娥街道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四、私心作祟,与民争利。党章明确指出,任何时候都要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但俞国森却把自己个人利益、家庭利益永远放在了群众利益前面,他可以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不惜损害群众利益。

    如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新沙居委会的宅基地比较紧张,每年申请建的房名额比较少。在这样的背景下,俞国森没有努力为群众争取建房名额,而是大动歪脑筋,占用稀缺的建房名额,在新沙居委会先后造了4套房子。在这过程中,俞国森“骗术”高超,伪造住房情况、谎报在册户籍人口、私下买卖宅基地,无所不用其极。

    他自己在忏悔录中写道:“我已经有这么多房子了,我还要在村里建造,新沙村还有这么多村民都要想造房子,都没有机会造房子。

    俞国森自私自利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群众的利益,更是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给新沙居委会埋下了诸多的不安定因素。

    五、生活腐化,道德败坏。俞国森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他却不懂得珍惜,在患有较严重糖尿病的情况下,仍热衷于“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的生活。与多名已婚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严重违反生活纪律。

    几点警示

    “蚊蝇之腐猛于虎。”俞国森严重违纪案件,是我区近年来查处的“小官大贪”的典型案例。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农村基层党员干  部,要从俞国森严重违纪案件中,吸取教训,深刻反思,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一、要常怀敬畏之心。心有所畏,行有所止。党纪国法永远是悬在党员干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党员干部一旦失去敬畏之心,“思想防线”就会悄然失守、“精神堤坝”就会逐渐崩溃,内心的“私”和“贪”便会不断滋长,甚至变得贪得无厌、无法无天。一些党员干部由于没有畏纪敬法之心,没有道德约束,于是贪权、贪钱、贪色,整天声色犬马,灯红酒绿,为所欲为,以至于在欲望的深渊中不能自拔,俞国森案就是深刻的教训。天下之事,成于惧而败于忽。作为党员干部,只有常怀敬畏之心,才能在权力面前不失节、在金钱面前不失足、在美色面前不失本、在法纪面前不失范。要始终保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紧张感,始终敬畏组织、敬畏权力、敬畏人民,堂堂正正做人、干干净净办事、清清白白当官。

    二、要紧绷自律之弦。“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大量事实表明,腐败并非一朝一夕形成,许多曾经很优秀的农村党员干部,一开始也就几顿饭、几张卡的事情,从小处、小事、小节突破了禁令,一步一步滑向违纪、甚至犯罪的泥潭。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案为鉴,警钟长  鸣。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在思想上自警、工作上自律、生活上自重,坚持高线、守住底线、不越红线。坚定理想信念,严把“小节关”,切实做到在诱惑面前多几分淡定,得失面前多几分从容,坚决克服“侥幸心理”。

    面对现实,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要保持清醒头脑,树立正确金钱观。要谨记我们共产党人不是清教徒,不搞“视金钱如粪土”的假清高,我们鼓励正常的消费需求和改善生活的欲望,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身处纷繁复杂的农村基层,更需时刻绷紧廉洁自律之弦,防止“身边腐败”的发生。

    三、要扎紧制度之笼。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在一些人眼中,农村党员干部“是官非官、是民非民”,客观上造成了监管的真空。俞国森案的发生,除了其自身价值观扭曲、直接催化贪腐行为外,制度形同虚设、民主监督流于形式,是重要原因之一。要以镇村两级班子为主体,扎实开展“两抓一问”,切实抓好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从制度源头遏制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要以开展农村基层作风巡查工作为抓手,把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重点工作,严拍“苍蝇”,严肃处理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吃拿卡要、刁难群众甚至欺压群众的违纪行为,坚决遏制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蔓延。同时,也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廉政教育,发挥警示作用,注重案件查办成果运用,引导农村党员干部树立“有权不可任性”的理念,消除腐败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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