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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检察院建立检察人员涉纪信访问题移送制度
信息来源:区纪委 发布日期: 2019 - 12 - 12 字体:[ ]

为整合监督资源,增强监督合力,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深化廉政风险防控,推动“两个责任”落地生根,区检察院建立检察人员涉纪信访问题移送派驻纪检监察组制度。

一是明确移送对象和范围。移送对象为区检察院管理的检察人员,包括临聘人员。移送范围属本级受理的控告、申诉和举报中,检察长、相关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以及上级检察机关移交的,反映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信访举报问题。

二是规范移送程序和时限。区检察院有关部门在收到控告、申诉和举报以及移交的涉纪信访举报问题后,应及时填写《涉纪信访举报问题移送单》,经检察长审批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移送派驻纪检监察组,并随附信访举报材料。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移送。派驻纪检监察组在收到移送的信访举报事项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受理登记,开展调查核实,并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出相应处理。

三是实施四项配套制度。梳理会商制度,区检察院有关部门及时梳理受理的控告、申诉和举报以及移交的信息,对反映涉纪信访举报问题的,及时移送派驻纪检监察组。协助配合制度,派驻纪检监察组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应当支持配合,确保涉纪信访举报问题及时处理到位。反馈报告制度,对采用谈话函询、批评教育等方式处理的,由派驻纪检监察组及时反馈检察长、分管领导;对涉嫌违纪问题线索的,由派驻纪检监察组及时请示报告区纪委、区监委。严格保密制度,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隐瞒信访举报问题,不得泄露和扩散工作秘密、举报信息。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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